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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广州理工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4日 字体大小:

    广州理工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理工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教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广州理工学院工会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学校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 广州理工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广州理工学院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以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女职工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承担团结引导女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教育女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技术技能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女职工队伍。

    第五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积极主动地为女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

    第六条 参与学校有关部门涉及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和制度的制定,监督并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组织女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 对女教职工进行爱国、爱校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八条 努力培养和促进女教职工人才成长,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干部。

    第九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各方面共同做好女教职工工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校工会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各二级工会中,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应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教职工委员。

    第十一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聘任产生,也可以召开女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需报上一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基层工会,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干部或女教师担任。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要求,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十四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女教职工委员会指导,各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专、兼职干部负责处理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其改选换届与同级工会同步进行。在任期内,当委员岗位变动需要调整其委员职务,或因工作需要增补委员时,由同级工会提出相应的替补或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议聘任予以增补、替补。

    第十六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检查、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七条 校女教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增强各基层女教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教职工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女教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应给女教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活动提供所需经费。同时,女教职工委员会可以争取本单位行政的支持和社会各方面的捐赠、赞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广州理工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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