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理工学院
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可依据本办法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教职工。
第四条 申诉主体是认为上述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教职工,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他人行使。
第五条 被申诉主体为学校有关单位、学术组织。
第二章 申诉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职工关于权益申诉的专门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权益。
第八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7人;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主
任由分管工会工作校领导担任,教师代表由各学院(部)推荐。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下设教职工申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工作办公室”)。申诉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学校工会。
第十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负责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教职工申诉工作委员会讨论、研究,形成书面建议性报告报校长办公会。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十一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依照本办法提出的申诉,具体涉及下列事项:
(一)学校未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或者未严格履行合法程序,限制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
(二)学校未认真执行国家工资、保险、福利政策,教职工工作应得的合法收入未得到有效保障的。
(三)学校未按政策规定对教职工工作给予应有奖励的。
(四)学校在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任、评优评奖过程中,未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评审(聘任)程序不到位或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教职工个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的。
(六)教职工培训进修权利未得到保障,或者未享受到与他人平等的培训进修机会。
(七)年度或聘期考核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或者未严格履
行考核程序,教职工本人依据事实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
(八)学校对教师发生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教师本人有异议的。
(九)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申诉程序及决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认为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学校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积极反映;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予以解决或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认为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本条例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教职工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书面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对象;
(三)具体申诉要求;
(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事实经过和理由;
(五)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
(六)其他申诉所必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提出申诉的教职工应当向申诉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申请和相关申诉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在收到申诉申请后进行审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诉人是否受理申诉申请;对申诉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诉材料不全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材料补齐;申诉申请审核期限自申诉人提交完整申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申诉材料的,视为自行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申诉材料齐全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诉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受理决定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
(二)申诉委员会主任召集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申诉的调查及形成初步调查意见;
(三)工作小组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查阅相关政策规定和事实材料;向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要求相关单位(部门、组织)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等;
(四)工作小组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责任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
(五)工作小组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对申诉人申诉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经申诉委员会讨论后形成书面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项进行充分讨论,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且尚能予以补救的,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
(二)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但限于客观情况难以有效补救的,提出对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的处理意见;
(三)申诉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犯或者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或个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的,提出驳回申诉请求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作出处理建议;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处理建议应报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
第二十二条 经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的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书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决定书自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程序中,申诉人就申诉及相关事项,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本申诉程序终止。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的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也不得因教职工实施了申诉行为而对该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发生此类行为的,责令有关单位 (部门、组织)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校内最终决定不影响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上级对专项工作的申诉受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学校按照上级专项工作要求,成立该专项工作申诉受理部门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是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上级要求执行;凡是校内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州理工学院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印发
广州理工学院 教代会(工会) 电话:(020)87477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