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理工学院工会委员会
教职工各类慰问标准发放暂行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粤工总〔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工会会员。是指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并办理入会手续的工会会员。
第二条 经费使用原则
(一) 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会有关规定,规范经费使用,遵守财经纪律。
(二) 坚持独立管理原则。工会经费单独建账, 开支按照《广州理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三) 坚持为教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主要用于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开展为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四) 勤俭节约原则。工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学校六型机关建设的相关要求,控制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条 经费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 福利品慰问。学校工会逢年过节根据当年工会经费预算情况,全年分五次节日(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元旦、春节),向会员发放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慰问品或生活必须品。
(二) 生日慰问。工会会员生日分工会可组织集体生日会,可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人均不超过100元。
(三) 住院慰问。分工会向一般疾病住院的会员进行慰问,探望时可给予不超过500 元的慰问金和慰问品,一年内同一病种慰问一次。会员得重大疾病需向学校工会报告,可申请重大疾病慰问金,慰问金和慰问品总额不超过1000元。
(四) 结婚慰问。分工会向符合政策的结婚(初婚)会员进行慰问,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
(五) 生育慰问。分工会向符合政策生育的女会员进行慰问,探望时可给予不超过200 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
(六) 丧事慰问。在职教职工本人去世,校工会一次性给予慰问金1000 元。在职教职工直系亲属(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校工会一次性给予慰问金200 元。
(七) 退休慰问。在我校办理退休的教职工,校工会发放慰问品一份,金额不超过1000 元。分工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果品等(50元/人),组织欢送座谈会。
(八) 困难慰问。学校工会对困难教职工会员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工会会员本人、配偶和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在分工会报送教职工困难情况后,学校工会委员会根据经费预算和教职工困难实际情况确定人数及金额,报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批同意。
(九) 其他慰问。学校工会将采取不同方式对在学校重点工作推进以及重大事项工作中的一线工作人员开展慰问,并严格按照省总工会每年制定的关于送温暖、送清凉、劳动节、教师节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夏送清凉、送温暖等慰问活动。
第四条 经费管理与监督
(一) 学校工会每年按照会员会费收入,按一定比例向各分工会下拨经费,用于分工会开展活动,经费实行年度归零制度,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支出。经费使用应厉行节约,合理安排。
(二) 教职工福利品采购方案由福利工作委员会议讨论研究,提交工会主席办公会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审定。福利品办理必须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公开招标形式,按照质量第一、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到位的原则确定供货商,并签订购销合同。
(三) 生日慰问。会员生日由分工会负责人提前一月通过OA提出慰问申请,报分工会主席核准,校工会审批,通过后由分工会负责人到工会办公室领取经费。
(四) 住院慰问。由所在分工会负责人在OA提出慰问申请,校工会审批、通过后由校工会和分工会一起到医院探视,并送上慰问金和慰问品。一年度内对同一教职工会员慰问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五) 结婚慰问。会员结婚需1月内在OA上提出慰问申请(需上传双方结婚证、身份证照片),报分工会主席核准,校工会审批,通过后慰问金由财务发放至会员工资卡。
(六) 生育慰问。会员在上班后1月内OA提出慰问申请(需上传生育证、出生证、本人身份证照片),报分工会主席核准,校工会审批。通过后慰问金由财务发放至会员工资卡。
(七) 丧事慰问。会员及直系亲属去世后,由所在分工会负责人在OA提出慰问申请,校工会审批,通过后慰问金由所在分工会负责人至校工会领取并发放至会员及家属。
(八) 教职工困难补助由本人填写《广州理工学院困难教工帮扶办法》(广州理工工会〔2021〕10号),由所在分工会研究后提出意见,并由所在单位分工会签字盖章后报校工会。
(九) 各类活动支出报账时,需附活动方案、通知、签领单。举办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的获奖人员重复奖励。
(十)工会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学校工会主席“一支笔”审签;各分工会经费报销时须经分工会主席审签,报学校工会主席审核,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十一) 工会经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结”原则,活动、项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十二) 工会经费不能用于服务教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不准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不准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截留、挪用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十三) 经费使用接受上级工会、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学校审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此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广州理工学院工会委员会《教职工福利项目管理办法》(广州理工工会〔2022〕14号)同时废止。
广州理工学院 教代会(工会) 电话:(020)87477607